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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邮寄费 “法人”构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07-02 15:02:18


    近日,河南省沁阳市某布艺公司因拒付沁阳邮政公司的邮寄服务费51707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沁阳邮政公司主要从事商品寄递服务。截止2018年7月21日,沁阳市某布艺公司累计欠其邮寄服务费51707元。2019年3月26日,沁阳法院判决沁阳市某布艺公司应支付沁阳邮政公司51707元。判决生效后,沁阳市某布艺公司未自觉履行,沁阳邮政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沁阳法院依法冻结了沁阳市某布艺公司存款5078.87元。2019年5月21日,沁阳法院对沁阳市某布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拘留期间,沁阳市某布艺公司履行12000元。2019年6月5日,沁阳邮政公司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沁阳法院同日予以立案。

    沁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沁阳市某布艺公司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有机器设备、货物和帐户存款,说明具有履行能力。在法院的判决生发法律效力后,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且在法院分别对单位和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和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被告人陈某作为依法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应该知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在执行过程中,陈某始终怠于行使其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鉴于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可对其酌情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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