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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院长带头办案,严惩黑恶犯罪

发布时间:2018-12-02 08:46:19






    “现在宣判,被告人马卫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宋小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9月26上午,沁阳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施文星担任审判长对被告人马卫东、王科、宋小娃开设赌场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此次庭审活动围绕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和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三项规程”有序进行,并邀请8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观摩,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视频直播,严格做到全程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卫东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8年1、2月期间,马卫东以牟取利益为目的,组织被告人王科、宋小娃、董某(另案处理)、郜某(批捕在逃)等人在沁阳市怀庆办事处商埠街马卫东家地下室、马卫东租的空院子里、拜某家开设赌场,召集崔某、张某(外号“毛妞”)、王某等人聚众赌博。王科负责联系参赌人员、为马卫东计算赌帐,郜某负责在赌场上“抽聚”,宋小娃负责在赌场上站岗放哨。马卫东从中获利7000元,王科、宋小娃均获利3000元。案发后,马卫东、王科、宋小娃被抓获。归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沁阳法院审理认为,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本案中,被告人马卫东开设赌场;被告人王科、宋小娃明知马卫东开设赌场而为其工作、共同参与开设赌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三被告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均服判不上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沁阳法院高度重视,充分立足法院审判实际,积极推行院领导带头办理扫黑除恶案件工作机制,院长、副院长共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5起,有效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力彰显了沁阳法院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强化庭审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主动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40余人次,实行案案全程录音录像,同步视频直播,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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