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上午,沁阳市人民法院在案发地沁阳市柏香镇新村,巡回开庭审理焦作地区首例动物种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本次庭审邀请了焦作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军及其他法官到场观摩指导。同时,还特邀了2名人大代表、2名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监督案件审理。
被告人任某某、魏某某家住武陟县大封镇大司马村,多年来该村就有在夏秋两季夜晚捕捉壁虎卖钱的习惯。因无蹼壁虎具有祛风、活络、散结等功效,再加上与其它中药材搭配,对治疗中风瘫痪、风湿关节痛、骨髓炎、淋巴结结核、食管癌、肺癌、原发性肝癌、肠癌等疾病具有良好的疗效,收购价格由几年前的十几块钱一公斤增长到现在的50块钱一公斤。近两年,因壁虎的收购价格逐年上涨,村里捕捉壁虎的人越来越多,在该村及附近村庄几乎逮不到壁虎了。后来,魏某某、任某某听村里其他逮壁虎的人说,沁阳市西边这一带的壁虎多一些,于是两人就商量着一块去沁阳捕捉壁虎。
2017年9月9日傍晚,被告人任某某、魏某某共谋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携带头灯、粘杆、粘蝇纸、塑料桶等工具从武陟县大封镇大司马村来到沁阳市柏香镇新村,采取以头灯照明、粘杆捕捉的方法猎捕壁虎,一个多小时后,被该村巡逻人员当场查获报警,当晚,二被告人共猎捕壁虎347只,其中被告人魏某某猎捕153只、被告人任某某猎捕194只。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任某某猎捕的347只壁虎均系无蹼壁虎,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在当天的巡回审判中,经当庭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任某某、魏某某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协议,由被告人任某某赔偿国家经济损失22000元、被告人魏某某赔偿国家经济损失20000元,当场履行。
沁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魏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按照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任某某、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赔偿其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无蹼壁虎是爬行类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无蹼壁虎主要以小型昆虫为食,主要食物是蛾、蚊、绳、蜘蛛、小蜂甲虫等昆虫。无蹼壁虎的存在,可以有效抑制蚊、蝇等昆虫的无序扩增,间接帮助人类预防病疾、肠道感染等多种传染疾病的病发和传播。如果大量非法猎捕无蹼壁虎,导致该种群极度减少和灭绝,蚊蝇失去天敌,无序大量繁殖,直接导致痢疾、肠道疾病传染和蔓延,威胁人类社会生命安全,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
今后工作中,沁阳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对破环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构建人与动物和谐共存的生态文明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