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简介 -> 法官风采

信念使平凡如此动人——沁阳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樊梅翠同志先进事迹

发布时间:2009-09-03 11:20:10



  樊梅翠,女,现年38岁,中共党员,现任沁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自1991年从山西省司法学校毕业分配到沁阳法院以来,先后在该院原西万法庭、原经济庭、刑庭、第二中心法庭、民二庭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职务。樊梅翠同志一直坚信平凡的工作也能做出不平凡的业绩的信条。基于这样的信念,她始终秉公执法、兢兢业业、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她将清廉牢记心中

  “公则明、廉生威”,是我国的一句法律警言,清廉更是法官的立身之本。樊梅翠在廉政方面从未放松过自己,面对当事人的吃请送礼,她总是婉言谢绝,案件该怎么办还怎么办,为此她得罪过亲戚、得罪过朋友,但她的心中很坦然,她始终认为既然从事法官这个职业,清廉便是你必然的选择。在办理一起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以送材料为名送来了一个信封,后来发现材料中夹带了一沓的购物卡,经电话联系,原告一直不来取回购物卡。后来该案经协调,当事人之间和解,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在领取撤诉裁定书时,当着其他同事的面,她对原告说,“这是你那天落下的东西,请你收好”,同时将装有购物卡的信封还给了原告,原告不好再说什么,收回了购物卡,但目光中显然增添了一丝丝敬意。

  案件大小,她一样尽心

  沁阳法院民二庭承办民商事案件,案件标的有大、有小,大到百万元,小到数千元、几百元,无论案件大小,樊梅翠对案件都同样重视。记得在办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被告在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将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工程资质的个人,对此,她和其他合议庭成员合议并报经院长批准后,对被告作出了没收非法所得109万元的民事制裁决定。在办理一起买卖机油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系一位年过六旬的老人,状告沁阳某行政单位,由于该行政单位的业务经手人将机油款7000元报销后未支付原告,原告诉至法院,案件经樊梅翠主持调解,被告某行政单位由于经费有限,同意分期还款,每月经人民法院支付原告1000元。调解书执行期间,考虑到原告系年迈的老人,她不是机械地让老人再去立执行案件,而是告知老人只管来找自己,老人来找时,她总是及时和被告联系,催促其支付到期的货款,老人每月拿到货款时,总是感激地说:“闺女,你真好,给你添麻烦了”。

  她总是耐心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

  当前,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凸现,人民法院作为矛盾纠纷的集结地,涉法信访工作成了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头戏。如何认清形势,理清思路,最大程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成为当前人民法院每位审判人员必须考虑的问题。今年年初,民二庭审理了一名曾因故意杀人犯罪刑满释放人员起诉的纠纷,未立案时,樊梅翠就听说案件有些麻烦,仅在立案阶段,因为能否立案当事人已经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信访,可以说是案件有明显的上访苗头,她听说此案交由自己审理,任何推托的话都没说,慨然接受。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经常来找法官,樊梅翠均克服心理上的一些障碍,放下手头工作耐心听取当事人反映案情,细致了解当事人生活情况,真诚地与当事人拉家常,使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法律有了正确的理解,了解法院对其案件所作的种种努力。最后,经过到山东调查,在未查找到被告单位的工商登记后,沁阳法院以原告起诉的被告并不存在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由于当事人对法院为其所作的努力的了解和理解,当事人未就此事和法院纠缠不休。

沁阳法院民二庭,是个团结进步的团队,庭长是个老模范,樊梅翠调整到民二庭后,秉承该庭的优良传统,尊敬庭长,团结同事,使大家在团结友爱的氛围下愉快地工作和学习。庭长的腿部有疾患,院里组织的应由庭长参加的会议,无论是节假日,还是晚上,她总是代表庭长按时参加,并将会议精神及时转达给庭长和全庭同志。对于庭里送达法律文书,她总是和同志们一同前往。对于院里安排的集体活动或集体劳动,她总是带头参加。对于院里其他庭室需要配合工作时,她总是竭力配合。

  樊梅翠同志从事审判工作17年来,时时处处廉字当头,处理好与当事人的关系,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把好金钱关、名利关、权利关、人情关。所办案件1000余件,无一错案。今年她个人结案102件,居沁阳法院前列,所办案件  均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樊梅翠同志在工作中付出的汗水和艰辛,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面对组织和同事们对她的肯定和信任,她依然是那么谦虚,她始终认为,工作成绩的取得,得益于院党组的悉心关怀、庭长的鼎力帮助,同事们的大力支持,自己仅仅是做了自己应该做的工作。她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更加努力,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用更大的成绩来回报组织和人民对她的信任。

责任编辑:张九江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