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3日,沁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韩反修对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10日0时2分许,在沁阳市紫陵镇西紫陵村大海KTV,被告人张某和被害人赵某酒后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某将赵某三次踹倒在地,并骑到其身上进行殴打。二人被拦开后,被告人张某搂着赵杰丰的脖子走出大海KTV,在大门外路南东边的小路上再次对其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赵某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