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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法院:拖欠土地租赁费 强制腾退村委会

  发布时间:2018-08-07 11:19:42


    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对沁阳市某村委会申请执行买某为土地租赁纠纷一案进行了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买某在强制执行的威慑下,主动将占用沁阳市某村委会的肆拾玖亩柒分一厘(49.71亩)土地返还给申请人沁阳市某村委会。

    2003年4月24日,原告沁阳市某村委会与冯某签订《沁阳市某厂整体出售合同书》,对该厂以整体出售形式改制,整体售价148万元,双方签订了合同。2003年4月24日,原告沁阳市某村委会与冯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该厂区占用的肆拾玖亩柒分一厘土地租赁给乙方长期使用,租金为每亩每年为贰仟伍佰元(2500元)。

    2005年元月26日,冯某又将该厂区转租给被告买某。被告买某签订承诺书后只交付了2005年的租金,从2006年开始未再支付租金。为此,沁阳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判决:一、解除原告沁阳市某村委会与被告买某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二、被告买某应将该厂厂区占用的肆拾玖亩柒分一厘(49.71亩)土地返还给原告沁阳市某村委会。三、被告买某应支付原告沁阳市某村委会土地租金2000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买某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沁阳市某村委会于2018年1月1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干警多次向被执行人买某下达执行通知,买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日前,执行干警对此案件采取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买某及案外人在该厂区里的有关用品和占有物品进行了强制搬腾,并经执行干警协调,双方当事人同意将被执行人修建的办公楼作为租金抵给申请人,此案顺利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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