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轿车卖给他人,自己借回后又被第三人因债务而扣押。日前,当梁某在法院领到被执行回来的35000元后,激动地说:交易有风险,大家都小心,如果不是沁阳法院,我差点落个钱物两空啊,感谢执行法官!
2012年3月,河南省焦作市的梁某经人介绍,以3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沁阳市张某的一辆标志206型小轿车。同年5月份,张某在该车辆未过户给梁某的情况下将该车借走一直不予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张某称因其欠他人款,车被他人所扣,所以不能归还车辆,同意归还梁某车款35000元,并为梁某出具35000元的欠条一张,约定三个月内归还。欠款到期后,张某未偿还欠款。2015年5月8日,沁阳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张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梁某购车款35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梁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33岁的张某长年在外打工逃避执行。为此,法院将被执行人张某录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今年7月份,在外打工的张某因难以忍受失信惩戒带来的困扰,主动让其父亲到法院与执行法官联系,并征得申请人的谅解后,将35000元转入法院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