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沁阳法院依法对刘某某、张某、张某某、赵某某非法拘禁一案公开宣判,均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四被告人拘役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人共同投资开设煤厂,王某在张某等人经营的煤厂购买煤炭,双方存在债务纠纷。2017年8月15日上午,张某等人到沁阳市东关村找到王某,向其索要债务并先后将其带到曹村、沁阳市音乐广场,因双方就债务归还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当天晚上,张某、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先将王某带至沁阳市西万村张联体煤厂谈话,又将王某带至西万神农煤炭园区老煤厂并将其关在厨房内,期间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对王某进行殴打、辱骂,导致王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双耳传导性聋,经沁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8年2月1日,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沁阳法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3月13日,对刘某某、张某、张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
案件双方本为民事借款纠纷,却因被告索款方式不当触犯刑法,得不偿失。法官表示,通过案件审理可知,大多数被告人在非法拘禁他人时,并未认识到自己的言行已经构成了犯罪,根本原因是基层群众的法律常识缺乏,法制观念淡薄,下一步工作中,沁阳法院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选择易发、多发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大力开展巡回审判,有针对性地扩大普法宣传效果,提升群众学法、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