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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只为小小原因,酒后冲动也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8-06-12 16:24:13


    5月18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在沁阳市看守所审理一起张某、陈某、白某、白某某、冯某某涉聚众斗殴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4日零时许,被告人徐某、丁某、闫某(均另案处理)与张某、陈某、白某、白某某、冯某某在“小七饭店”吃饭时,丁某因与张某一方其中一人相识,于是上前敬酒,张某一方其他人认为没有给他人敬酒,有失颜面,双方遂发生争吵。随后丁某和张某相约在沁阳市龙浴湾洗浴中心见面。丁某带着沈某、徐某等人去见张某,双方见面后沈某、徐某持棒球棒直接与张某等人发生混战,混战中张某持刀将沈某及丁某砍伤,陈某在打斗中受伤。经沁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沈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丁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陈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作案工具棒球棒扣押。

    沁阳法院立案受理后,坚持快立、快审、快判原则,于5月18日在看守所进行巡回开庭,因涉案人数众多,庭审从当天早上九点持续到晚上十点,主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及辩护律师意见,为确保量刑均衡,定于本月底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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