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执行一起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在强大的执行形势震慑下,主动向申请人承认错误,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后,将5000元执行款交到了法院。
2017年,原告高某与被告吴某一起饮酒后,原告高某驾驶摩托车送被告回家,原告高某在途中被交警检查出醉酒驾驶,当时被告向原告说其有熟人可以摆平,并向原告要了5000元费用。后被告吴某未摆平,导致原告高某因酒驾被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原告出狱后,被告吴某承诺在2018年2月1日前将5000元还给原告,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吴某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法院。2018年4月27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吴某应于2018年5月2日返还原告高某5000元。若上述款项逾期履行,被告吴某自愿承担2000元违约金,原告高某可就剩余款项和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吴某未自觉履行,原告2018年5月14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执行传唤,被执行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到法院将5000元偿还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