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执行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案,在外地打工的被执行人翟某夫妻因被上失信名单,消费受到限制,只好通知其父亲到法院解决,由于还款金额达17.5万元,无耐的翟父为了儿子的正常生活,便以住房为担保,主动承担了儿子的还款义务,并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
2016年,二被告翟某、廉某夫妇先后两次向二原告邱某、任某夫妇借款17.5万元,二原告催要欠款未果,诉至法院。
2017年5月22日,沁阳法院作出(2017)豫0882民初36号民判决:被告廉某、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邱某、任某借款本金17.5万元及利息(其中5万元借款的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12.5万元借款的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6年8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自觉履行,二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立案以来,因翟某夫妻长年在外地打工,法院便将二被执行人录入失信名单。被录入失信名单后,翟某夫妻的出行和消费受到了严重限制。为此,翟某的父亲来到法院,以住房为抵押担保,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否则愿以自己住房来抵17.5万元的借款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