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沁阳市某小区的开发商。2011年1月23日,被告马某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马某购买该小区4号楼3单元1层东户的商品房。被告马某于当年对房屋进行装修。马某在居住期间,发现客厅、卧室等地方出现漏水墙体脱皮,当时和物业沟通,物业未解决该问题。为此,马某在不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占用了与房屋相连的地下室,并将该地下室进行墙体粉刷、铺地板、安装防盗门等装修,于2012年入住使用。
2017年5月11日,原告沁阳市某小区的开发商要求被告马某腾出地下室,被告不予配合,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沁阳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马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位于沁阳市某小区4号楼地下室东3-1室搬出,并将该地下室恢复原状。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情绪激烈,声称自己花几十万元买套房竟然漏水,如果开发商将房屋的漏水修好并赔偿装修费,便可以搬出地下室。为确保社会的稳定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邱召磊从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最后一道关口的高度出发,一方面约谈申请人并指出其管理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另一方面告知被执行人腾出地下室与修缮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应理性解决,不宜激化矛盾。
今年6月7日,在邱法官的多次协调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终于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将该地下室以35904元的价格抵给被执行人,来作为对被执行人的装修赔偿。结案后,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满意,都为邱法官认真细致的办案精神而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