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获利虽小,开设赌场罪名难逃 ——沁阳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开设赌场案件

发布时间:2018-06-11 09:56:00


    5月31日,沁阳法院对原某某、毋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初至3月12日,黄某(已判刑)多次在沁阳市西向镇上遥村被告人毋某某家窑洞内、沁阳市西向镇逍遥老村王某某家窑洞内、沁阳市西向镇逍遥村后山等地方,每天下午3点至6点组织人员开设赌场进行赌博。该赌场分工明确,被告人原某某负责发放赌场人员的工资。案发后,被告人原某某被抓获,被告人毋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某某获利1000元,毋某某获利300元。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于5月17日向沁阳法院提起公诉后,沁阳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于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庭后毋某某主动缴纳罚金并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原某某、毋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某某、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以上判决。

被告二人获利虽小,但明知故犯,开设赌场罪名难逃,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沁阳法院坚持对开设赌场案件快立、快审、快判原则,从立案到宣判仅用半月时间,充分展现了打击赌博犯罪的严峻态势和强势手腕,对危害社会安全稳定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责任编辑:武丹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