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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协议未履行购房定金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8-06-05 16:48:10


    沁阳法院执行一起小产权房屋买卖纠纷案被执行人魏某拒不履行受处罚

    被告魏某原居住的房产系小产权房,由其父亲魏父购买,房产所在地社区为魏父颁发了房产证。原告张某在明知该房产系小产权房且购房手续在魏父名下的情况下,于2017年10月14日,与被告魏某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以21.5万元的价格向被告魏某购买该房产,双方并约定于同年10月21日房、款两清。原告为了保证购买该房产还于10月14日向被告交纳购房款定金5000元。被告收到款后给原告出具了收据一张。后因原告要求被告魏某将所购房屋的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由魏父变更至原告名下,被告魏某答复无法办理,原告便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款,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未履行。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定金未果,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沁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明知双方交易房产系在魏父名下,又系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小产权房,且原告张某也非争议房产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未实际履行。据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因主合同无效,相应的定金合同亦属无效,故被告收取的5000元定金应当返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及被告关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返还定金的辩解均不能成立。为此,沁阳法院判决:被告魏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定金50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魏某未自觉履行,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魏某企图逃避执行,沁阳法院组织干警将被执行人魏某抓获到案,并对其处以罚款,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责任编辑: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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