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执行人段某到法院履行赔偿义务并将3万余交到法官手中时,感动地说:多谢法官们的主持和调解,让我用这两年多的时间打工挣钱,终于把和邻居打架的赔偿款挣够,今天终于去掉了一个心病,都怨我以前年轻太冲动。
冲动是魔鬼,这句话用在被执行人段某身上一点也不为过。2014年6月17日6时许,时年50多岁的刘某与29岁
的段某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发生互殴,年轻气盛的段某将刘某的头部、胸部打伤。刘某受伤后在医院诊断为外伤性头疼、多处软组织损伤,进行颈椎MRI检查,发现胸3椎体楔形样变,提示压缩骨折。2014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对段某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4月13日,司法鉴定刘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沁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将原告打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双方互殴,原告也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责任。被告的责任为60%,原告的责任为40%。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3683.08元。判决后,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焦作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段某未能自觉履行,原告于2015年10月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在向被执行人段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发现,段某家里经济特别困难难,且与申请人也是同村邻居,便遨请申请人多次一起到被执行人家中进行协调执行。2016年春节后,在执行干警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银行查询、住宅搜查等强制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便通知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经过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承认错误取得申请人的谅解后,被执行人保证用两年的时间出去打工挣钱,两年后一定将赔偿款履行完毕。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便赴外地打工挣钱。目前,此案已顺利执行完毕,取得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