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沁阳法院对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4月28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1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马某、张某某三人酒后准备回家时,在沁阳市柏香镇社会驴肉馆东边的十字路口因杨某某醉酒发生肢体冲突,王某某、张某某、牛某某等人在围观。后双方因言语冲突发生对骂并引发打架,杨某某到社会驴肉馆内拿一把菜刀,追赶王某某并将其砍伤,期间,杨某某在持刀追赶王某某的过程中导致自己左膝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杨某某的原发性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其损伤所致的后遗症及并发症具备鉴定条件时再予以补充鉴定。案发后,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庭审中,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27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后,我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沁阳法院坚持重拳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截止四月底,审结的15件案件中寻衅滋事案件为7件,充分发挥了对涉恶势力犯罪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