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沁阳法院对苗某、茹某、茹某某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茹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被告人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8日晚,王某在沁阳市沁园办事处联盟街98号台球厅内打台球,被告人苗某、茹某、茹某某也到该台球厅打台球,苗某与王某因打台球发生争执并打架,与苗某同行的茹某某也对王某进行殴打,致王某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之后王某离开。后苗某、茹某、茹某某等人在台球厅门口碰见前来找王某的刘某,遂对刘某进行殴打,致刘某脑震荡,左侧颞顶部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沁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刘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刘某被损坏的眼镜、2部手机、羽绒服损失为10655元。案发后,苗某、茹某、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5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后,我院当日予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27日对苗某、茹某、茹某某(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实现了全程网络视频直播,并有证人出庭作证,确保了庭审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苗某、茹某、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