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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占父房为哪般 强制执行解民难

  发布时间:2018-05-25 10:22:22


    沁阳法院强制执行一起七旬父母起诉儿子、儿媳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原告武某与程某系夫妻关系,均年过逾七旬。被告武子与徐某系二原告的四子及四儿媳。1999年原告出资又盖了三间街房。2004年二被告结婚,婚后二被告就一直使用二原告所盖的三间街房。2015年二被告因建房将父母居住的上房五间、东厢房两间、西厢房一间拆除。现原告已年迈体弱,又居无定所,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二原告诉至法院。沁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讼争房产系二原告出资于1999年建造。该讼争房产应当认定归二原告所有。二原告对诉争房产具有所有权。二原告作为房产的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能够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二原告要求二被告搬离讼争房屋的请求,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为此,沁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武子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腾出诉争三间街房,由原告武某、程某使用。判决后,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能自觉履行,武某老夫妇于今年4月24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沁阳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一庭庭长李好威,结合当前开展的“执行攻坚百日会战”专项活动,以解决涉民生、涉企业、涉金融、涉党政机关和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为重点,以解决和保障武某老夫妇的居住生活为出发点,在对二被执行人做工作无果的情况下,带领执行干警果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顺利将此房屋腾出并交付武某老夫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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