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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开车肇事受伤 雇住应当予以赔偿

沁阳法院主持和解执行一起五年积案

  发布时间:2018-05-25 10:19:47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经执行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

    周某受雇于杨某,为杨某开车。2010年3月27日司机李某开车,行至国道213线元磨高速公路K294+130M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及乘坐人周某、杨某受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周某申请法院委托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周某伤残程度及护理依赖进行鉴定:评定原告因右小腿中段截肢构成六级伤残,左踝关节肿胀、僵硬畸形、活动度丧失构成十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沁阳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原告周某作为被告杨某的雇员在雇佣期间遭受身损害,被告杨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1月29日,沁阳法院作出(2012)沁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被告杨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再赔偿原告周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定残后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假肢安装费、假肢维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373862.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于2013年1月2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年来,由于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此案一直未能执行到位。

    今年的“执行攻坚百日会战”活动开始后,沁阳法院执行一庭庭长李好威以解决涉民生案件为根本,把此案作为重点来特案特办,带领执行干警多次深入到被执行人家中,对被执行人杨某的家属晓之以法,明之以理,让其尽快通知到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并也多次到伤残的申请人家中进行安抚和座谈。同时,根据此案标的较大的特点,指出让双方当事人都拿出诚心和好态度,到法院进行协商解决。在执行干警们的努力下,被执行人杨某主动从外地回到家中,并到申请人家中赔礼道歉,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在给部分赔偿款后,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

元,有力的打击和震慑了老赖们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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