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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涉黑犯罪案

  发布时间:2018-02-12 15:54:00


    2月11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寻衅滋事犯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某和朋友在沁阳市“金苹果”KTV唱歌,晚上22时35分许,王某酒后无故将贾某停放在太行办事处人才宾馆门口的一辆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的越野车砸毁后离开。经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损坏的价值7198元。2016年5月25日,王某主动到沁阳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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