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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查封肉牛 保障三方权益

  发布时间:2018-02-11 15:33:12







    沁阳市西向镇的杜某在申请执行沁阳市华牧牧业有限公司、司某、刘某、陈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沁阳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依法查封了位于王曲乡赵庄村养牛场的安格斯肉牛420余头,查封后,案外人焦作穆升牛业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牛及牛场属其所有,该异议之诉经过一审、二审均被驳回。但案外人焦作穆升牛业有限公司又申请再审,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但查封的牛属于鲜活农产品,生长到一定周期后,必须变现,否则就会出现重大损失。

    眼看春节就要到了,查封的大部分肉牛也该出栏变卖了,承办法官看在眼里,急在心头。为避免几方损失进一步扩大,不至于导致肉牛出现灭世、疾病、毁损,法官多次组织申请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协商,最终确定在春节前将查封的肉牛先卖掉一部分,但必须将卖牛款交到法院账户。

    2月6日,法官又组织组织买方、卖方、申请人、被执行人进行协商,最终对牛的价格及处置方式达成一致意见。2月7日-9日,在法官的参与下,先后变卖了139头肉牛,并顺利将160余万执行款交到法院账户上,此举不仅有利于牛场继续经营发展,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有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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