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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地摔下受伤,施工单位应于赔偿

发布时间:2018-01-25 15:06:21


   徐某申请执行河南省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3月份,原告徐某等人一起到被告工程工地做试验桩工作。2015年3月22日,原告徐某在工作中从施工操作台摔下受伤,随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2016年12月26日,沁阳法院作出(2016)豫088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河南省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0221.36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河南省某公司不服上诉至焦作中院。2017年3月8日,焦作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河南省某公司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沁阳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公司帐户进行了查封冻结。日前,沁阳法院专门派出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公司,对该 公司负责人讲明利害,日前,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转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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