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申请执行赵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被告赵某向原告靳某借款,2013年被告赵某为原告出具了借到20000元的借条一份。庭审中,被告赵某辩称,2013年左右,原告靳某领着被告去博爱赌博,被告把钱输光了。原告说可以给被告弄来钱,就分两次给被告20000元,后来这20000元钱被告也都输光了。被告当时拿到的本金实为18000元,另外2000元原告作为利息直接扣下了,这些年我分十几次已将该款还清,不应再还这些。
沁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赵某从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可以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作为债权人要求作为债务人的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辩称该款实为赌博债务,并已经归还,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辩解成立,法院不予采信。为此,沁阳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靳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日前,在沁阳法院的集中执行行动中,依法将被执行人赵某司法拘留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