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购买房屋欠款不还 失信制裁促使履行

  发布时间:2018-01-08 16:52:32


    马某申请执行张某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2015年3月25日,被告张某与本案证人张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载明:甲方张某某,乙方张某,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房屋转让协议:一、甲方将座落在沁阳市的(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约南北长12.5m.东西宽10.5米),新建房屋一处。有偿转让给乙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贰拾叁万捌仟元整(238000)。二、付款方式:自甲乙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房屋转让款。人民币:贰拾叁万捌仟元整(238000)。三、违约责任:乙方将转让金一次性交付给甲方后。此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同时甲、乙双方不得反悔,否则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房款的双倍金额。原告与张某某系合伙关系。协议签订后,被告张某支付原告210000元,对剩余款项,被告为原告打下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马某现金28000元正(贰万捌仟元,用期四个月归还)。 张某 2015.3.25号”。该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张某归还原告10000元,剩余18000元,被告至今未予归还。2016年5月26日,沁阳法院作出(2016)豫0882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某应当偿还原告马某款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知被执行人,告知其如果不尽快履行,法院将把其录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

责任编辑:武丹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