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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活动受伤害 雇住应当来担责

  发布时间:2018-01-08 16:51:20


    范某申请执行都某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12月27日起,原告范某受被告都某所雇到被告位于神木县的施工工地为被告提供电焊劳务,口头约定日工资150元。2016年1月13日下午,原告在被告位于神木县的龙华电厂工地电焊的过程中,从钢架板上跌下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送往医生院就诊。2016年5月23日,司法鉴定所作出焦怀庆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58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范某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加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11月29日,沁阳法院作出(2016)豫0882民初1175号判决书,判决:被告都某应赔偿原告范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50914.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传唤被执行人,并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后果后,被执行人都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责任编辑: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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