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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违章相撞同担责

  发布时间:2017-12-23 16:39:34


    陈某申请执行何某、李某、何某某为健康权纠纷一案。2016年9月17日5时40分,原告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人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沁阳市怀府路与人和路交叉口时,与被告何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怀府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原告陈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6年9月17日13时38分,被告何某的家属报案至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科。2016年10月8日,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沁公交认字[2016]第0916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来车先行,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何某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确保安全通行,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陈某受伤后,当天到医院治疗,后原告的伤情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被鉴定人陈某右下肢构成十级伤残。后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陈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何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原告陈某应承担本次事故损失7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何某应当承担本次事故损失30%的民事赔偿,因被告何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李某、何某某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4月13日,沁阳法院作出(2017)豫088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何某、李某、何某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30647.1元。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今年5月24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知被执行人李某、何某某,告知其如果不尽快履行,法院将把其女儿录入失信名单,并对其女儿的高考和上学及以后的就业会受到严重影响。为此,李某、何某主动履行了义务。

责任编辑: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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