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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孝被执行

  发布时间:2017-12-22 16:37:14


    李某申请执行儿子刘某为赡养纠纷一案。年近八旬的老人李老太育有两子两女,因次子刘某不尽赡养义务,李老太于2006年将次子刘某诉至法院。2006年9月13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沁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某对原告李老太应尽赡养义务;二、被告刘某每年应支付原告李老太生活费558.40元,每年7月30日前支付279.20元,12月30日前支付279.20元。三、被告每年支付原告油10斤、煤球500块(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四、被告支付原告药费款727.67元。五、今后原告医疗费用凭单据由被告负担四分之一。2016年以来,因被执行人刘某与妻子一直在外打工,未尽赡养义务,其母亲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6的赡养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干警通知被执行人,正在湖南打工的刘某通过转帐的方式及时将赡养义务全部履行。

责任编辑: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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