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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代收货物 老板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陈某申请执行敬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敬某原系沁阳市某婚纱摄影店负责人。被告李某系敬某雇佣的员工。2015年3月28日,原告陈某为该婚纱摄影店送相册和水晶摆台等货物,被告李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代婚纱摄影负责人敬某收到陈某相册、水晶等货总计:叁仟捌佰元整 代收人:李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敬某未予支付。2015年4月3日,被告敬某作为转让方(甲方)与顶让方(乙方)赵某签订店铺转让协议书,协议第四项约定:“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在租赁期间内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沁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将货物送到敬某经营的婚纱摄影店,由其雇佣人员代收,原告与敬某之间即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为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敬某与李某系雇佣关系,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敬某授权李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但原告将货物送到敬某经营的婚纱摄影店后,原告有理由相信李某有替敬某打欠条的权利,且李某姣代敬某出具欠条是作为代收人而非欠款人在欠条上签名,李某代替敬某出具欠条的行为有效,敬某应承担支付李某经手的欠原告陈某货款的责任。为此,沁阳法作出判决:被告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货款3800元。判决生效后,敬某未能自觉履行,原告于2017年11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传唤,被执行人敬某迫于当前的执行形势,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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