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某公司申请执行申某、靳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申某、靳某应当偿还原告沁阳市某公司借款38000元及利息(2016年3月31日前的利息9120元,2016年4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被告申某、靳某从2016年5月30日开始,每月30日前偿还本金3000元及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如被告申某、靳某有任何一期逾期履行,原告沁阳市某公司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二、被告申某、靳某应当偿还原告沁阳市某公司服务费4500元,已支付1620元,剩余288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三、就本案其他双方当事人互不争执。该调解生效后,二被告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
年10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告沁阳市某公司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经执行传唤,并告知二被执行人当前的执行形势,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