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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过程中为逃脱而使用轻微暴力的不以抢劫罪论处

发布时间:2017-12-07 11:49:19


                    盗窃过程中为逃脱而使用轻微暴力的不以抢劫罪论处

                               ——河南沁阳法院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盗窃案

    裁判要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案情

    2017年3月24日15时许,白某某窜至段某某家的上房屋,盗窃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及密码,段某某发现白某某后欲将街门关闭,白某某为了逃脱将街门拽开,并在摆脱过程中顺势将段某某推坐在街门口的石墩上,白某某逃脱后将该存折里的900元取走并挥霍。

    裁判

    沁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以(2017)豫0882刑初97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中,控辩双方对于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推坐在石墩上,应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而辩护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转化条件。因此,关于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的定性问题即其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的行为是否转化为抢劫罪,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白某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规定,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本案中,被害人发现白某某盗窃后欲将街门关闭,白某某为了逃脱将街门拽开,并在摆脱过程中顺势将段某某推坐在街门口的石墩上,被告人白某某为逃脱抓捕虽然使用了一定的暴力将被害人推坐在石墩上,但其使用暴力程度较小,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不宜认定其构成抢劫罪。如认定白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入户抢劫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考虑白某某的实际犯罪情节,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白某某进行刑事处罚,并将其使用暴力的行为作为盗窃罪的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处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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