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申请执行王某为健康权纠纷一案。2015年12月11日19时许,在沁阳市某歌厅,被告王某酒后持械对原告陈某殴打,陈某受伤后,经诊断为:头皮裂伤。2015年12月21日原告出院,共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2862.8元。2016年4月29日,沁阳市公安局对王某作出沁公(西向)行罚决字〔2016〕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7年3月25日,沁阳法院作出(2017)豫088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093.8元。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外地打工,一直未能找到,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目前,被执行人家属主动到法院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受到了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