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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儿子不养老人 强制执行得到保障

  发布时间:2017-11-18 15:23:59


    李某夫妇系再婚,再婚时李某已有一子李甲,再婚后又生育一子李乙。2015年,两个儿子因家庭琐事均不对年逾八旬的李某夫妇尽赡养义务,李某夫妇一纸诉状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2015年5月20日,沁阳法院作出(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二被告不服上诉至焦作中院。2015年8月27日,焦作中院作出(2015)焦民终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沁阳法院(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二、李甲、李乙应于每月20日前各给付李某夫妇生活费150元;李乙应于每月20日前给付母亲生活费150元,均自2015年2月份开始。三,李甲、李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各支付父亲医疗费736.92元;李乙支付母亲医疗费1669.47元。今后的医疗费在扣除新农合报销费用后,李甲、李乙对父亲的医疗费各承担三分之一;李乙对母亲的医疗费承担二分之一。四、李甲、李乙对父亲百年后的丧葬费各承担三分之一。李乙对母亲的丧葬费承担二分之一。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干警对二被执行人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迫于法律的威严,二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承认错误并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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