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峰与被告张作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1年10月15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宋某借款100万元,原告与被告约定,借款月息为2分。2011年11月25日被告偿还
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50万元。2013年2月5日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20万元。剩余48万元本金及利息被告一直未还。2013年5月22日,沁阳法院作出(2013)沁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应当返还原告宋某借款本金480002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2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于2013年7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沁阳法院在执行此案过程中,因一直找不到被执行人张某以及其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一直未能执行。2016年1月19日,一直在外地打工的张某回到家中准备过春节,被法院执行干警堵在家中,并将其司法拘留。在张某被司法拘留期间,张某的儿子为让父亲回家春节团圆,到法院提出愿意为父亲作担保,并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如果父亲不能在三个月内履行还款义务,自己自愿承担还款责任。为此,法院将被执行人张某提前解除司法拘留。三个月后,被执行人张某未能自觉履行,依据张某的儿子与申请人达成的协议,沁阳法院将张某的儿子作为被执行人予以执行,并将张某的儿子名下的一套商品房予以查封拍卖。目前,此案已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