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申请执行河南某公司为劳动伤残赔偿一案。
2015年6月18日下午6点左右,农民工张某在被申请人河南某公司的纸板车间工作时,在用手抓住纸板往双面机里送纸过程中,右手被带入毛布内,造成右上肢受伤、右上肢萎缩、右手缺失、右肘关节强直屈曲45度,被鉴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伍级。2017年4月13日,沁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沁劳人仲案字(2017)第4号仲裁裁定书:1 、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工资22071元;2、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6000元;3、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20817.5元。以上三项合计被申请人共计支付申请人238888.5元,扣除先期支付的19500元,被申请人人实际应支付申请人219388.5元;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5、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该仲裁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河南某公司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10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前,河南省关于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沁阳法院高度重视,专门就此案成立了以审委会专职委员张文启为组长的专案领导小组,通过约谈河南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并给其讲明利害关系,目前被执行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主动将执行款交到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