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申请执行李某为探视权一案。
李某于2014年1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苏离婚,婚生男孩李某某归原告李某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苏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给予补偿并享有对婚生儿子的探视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苏某离婚。二、婚生男孩李某某由原告李某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苏某对婚生男孩李天昊享有探视权,探视方式为每月探视一次,暑假期间被告工;苏某可将儿子李某某带回被告家共同生活一周,期满后被告主动送回原告家。三、原被告之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四、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大柜一个、梳妆台一个、组合式沙发一套、大理石餐桌一个、鞋柜一个,被告予以放弃;被子四条、个人衣物归被告所有。五、原告李某自愿补偿被告苏某23000元,于2015年1月19日前付清。该调解书生效后,在今年的署假期间,作为母亲的苏某想将儿子带回家中生活一周,但被执行人李某以各种理由予以回绝。为此苏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考虑到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本来就不好掌握,便采取做工作为主,经向被执行人李某做思想疏导工作,促使其主动配合让申请人将儿子接回家中共同生活。目前,申请人已将儿子送回上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