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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调解不履行 追究刑责得执行

发布时间:2017-11-09 16:31:29


    贺某与被告栗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沁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栗某应返还原告贺某彩礼4000元及金项链一条(价值5953元)。金项链于2017年7月4日前交付(已履行),4000元分四次付清,自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被告应分别于每月的25日前各支付原告1000元。如任何一期逾期履行,原告可就未付款总额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其他双方不再争执。该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栗某未能按调解书自觉履行,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贺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栗某的刑事责任,目前被执行人栗某迫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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