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偿还借款 担保人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7-11-09 16:25:42
沁阳市某信用社申请执行王某等6人为公证债权文书借款纠纷一案。2012年8月20日,被执行人王某因作生意用款,便让谢某等5人为其担保,在信用社贷款5万元,并由公证处公证。借款到期后,王某偿还了15000元本金,剩余35000元本金及利息一直未还。为此,信用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查到担保人谢某以及其爱人在银行的帐户存款后,立即将其夫妻的帐户存款予以冻结。日前,沁阳法院已将被担保人谢某以及其爱人的帐户存款予以扣划,此案已全部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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