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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生猪不付款,强制执行得解决。

发布时间:2017-11-09 16:24:57


   苗某系养猪专业户, 2014年阴历12月25日,被告和某先后两次去原告的猪场,将原告的14头生猪拉走,两次交易共计价款16887元。2015年5月16日被告和某为原告写下证明条。2016年6月1日,沁阳法院作出(2016)豫088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被告和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苗某猪款16887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和某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苗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日前,被执行人和某在法律的震慑下,主动全部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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