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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业务朋友 欠款不给成仇

发布时间:2017-11-09 15:46:15


    王某申请执行谢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有多年的业务关系,被告谢某代销或购买原告王某的轴承。原告王某出具了一份2004年4月24日轴承型号、数量的清单,被告谢某在该清单上签名,显示价款是19437元。2009年7月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到轴承款25715元(贰万伍柒百壹拾伍元) 谢某  2009.7.2号。经原告催要,被告推托不付。2015年9月25日,沁阳法院审理后作出(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154号判决:一、被告谢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货款25715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和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谢某的刑事责任,目前,被执行人谢某迫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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