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申请执行刘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靳某系一经营饲料加工、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刘正某曾在原告靳某处购买饲料。2013年9月29日,被告刘某为原告靳某出具欠据一份,载明内容为:“2013.9.29 欠贰万贰仟玖佰元(22900) 刘某”。后被告刘某在偿还部分货款后又向原告靳某出具欠据一份,载明内容为:“欠料款贰万贰仟叁佰元正(22300) 刘某 7月11日”。现原告靳某持有该两张条据以被告刘某购买其饲料,余款21400元未付诉至法院。2017年3月9日,沁阳法院作出(2017)豫088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靳某饲料款214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干警传唤,并告知被执行人,申请人已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目前被执行人迫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