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骑车横穿过公路 被撞伤残也有责

  发布时间:2017-10-17 10:21:07


    郜某申请执行黄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6年10月8日19时25分许,被告黄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沁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郜某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时相撞,造成郜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黄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郜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往沁阳市中医院抢救,被鉴定人郜某因交通事故后颅脑损伤的伤残程度为十级;肋骨骨折的伤残程度为十级;腰椎骨折的伤残程度为八级。诉讼中,保险公司以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为由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庭审中,原告以被告保险公司自愿承担责任为由,撤回了对保险公司的起诉。      

    2017年6月28日,沁阳法院作出(2017)豫0882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郜某保险金120000元。二、被告黄某应赔偿原告郜某各项损失合计54125.2元。三、驳回原告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黄某未自觉履行,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传唤,被执行人黄某迫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履行了义务。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