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申请执行沁阳某公司为劳务纠纷一案。原告董某要求被告沁阳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未足额发放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3671.3元。被告辩称,愿意协商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沁阳某公司应支付原告董某工资、未足额发放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付清。 上述款项若逾期未履行,被告沁阳某公司应另行支付违约金3000元。其他双方互不争执。调解书生效后,沁阳某公司未自觉履行,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传唤,被执行人沁阳市某公司的负责人主动来到法院承认了错误,在履行了给付义务的同时,受到了2000元的执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