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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生意起纠纷 法院调解得执行

  发布时间:2017-10-17 10:15:39


    杨某申请执行李某、邵某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原告与二被告原系合伙关系,后经二被告同意,原告退伙,二被告于2011年1月5日给原告出具了未付金额为36260元的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现金36260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某应偿还原告杨某欠款18130元,于2015年7月2日前给付;如逾期给付,被告李某应加付欠款本金18130元的利息。二、被告邵某应偿还原告杨某欠款18130元,于2015年7月2日前给付;如逾期给付,被告邵某应加付欠款本金18130元的利息。三、就本案其他双方互不争执。该调解书生效后,二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一直在外打工找不到,经执行干警向二被执行人家属做工作,并告知当前的执行形势,二被执行人家属主动到法院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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