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申请执行秦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5年8月12日,被告秦某以购买重型半挂牵引货车为由,向原告张某借款34435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期限从2015年8月12日至2017年8月12日止;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完为止;还款方式为每月偿还借款总额344350元的二十四分之一及之前产生的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款项344350支付给被告,被告自2015年9月25日起开始陆续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截止2017年6月1日,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95733元及以后的利息未付。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照确定的数额归还本息。2017年7月25日,沁阳法院作出(2017)豫0882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秦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95733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于2017年9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秦某,沁阳法院于2017年9月23日对秦某的住宅进行了重点搜查,并根据申请人提起的刑事自诉拟对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日前,被执行人秦某的家属迫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到法院履行了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