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申请执行孙某夫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李某系生产造纸机小配件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孙某夫妇从事造纸机小配件的销售工作。被告孙某于2011年10月份购买原告造纸机小配件,将原告货物拉走后,未支付原告货款。2012年10月24号被告孙某为原告出具欠货款48755元的证明条一份,并承诺2013年2月份付清货款,但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
2014年4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诉讼中因二被告不在家,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手续,沁阳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G55版刊登公告,向孙某夫妇公告送达应诉手续。2014年11月13日,沁阳法院审理后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孙某夫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货款48755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一直找不到二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一直没有进展。今年9月份,申请人通过各种关系了解到二被执行人远在湖南省浏阳市打工。为此,沁阳法院立即组织干警前往湖南对孙某夫妇实施抓捕。当执行干警找到被执行人孙某时,发现孙某因脑瘤手术正在治疗,鉴于此,执行干警通过向孙某夫妇告知当前的执行形势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后,孙某夫妇主动向亲朋借款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