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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名单显威力 十余万元得执行

  发布时间:2017-10-17 09:05:30


   崔某、胡某申请执行樊某、苏某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9月30日,二申请人带领21名工人为二被执行人加工部分钢结构,2014年12月19日完工,全部设备制作总重量为188.8吨,合计245440元,二被执行人已经支付申请人78000元,下欠167440元,经二申请人多次催要,二被执行人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2016年2月24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苏某、樊某应支付原告崔某、胡某加工费共计140000元,于2016年3月2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90000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调解书生效后,因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6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经常出差做生意,沁阳法院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名单并限制二人高消费,不能坐高铁。日前,迫于法律的威严,二被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全部义务,并受到了执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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