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申请执行宋某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2013年田某与宋某合伙做生意,后双方终止合作。2014年6月9日双方经结算,宋某应支付田某合伙款35000元,同日宋某为田某出具欠条一张。后该款经田某催要,宋某于2015年10月10日归还田某7000元,余款28000元至今未付。2017年3月3日,沁阳法院作出(2017)豫088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某28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法官赵利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觖执行协议,被执行人宋某偿还田某24000元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