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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职能作用 服务城市建设

  发布时间:2017-10-17 08:57:08


    沁阳市某居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买某为返还场地纠纷一案。2010年,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被执行人买某租赁该居民委员会土地,从事钢材经销业务,租期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止。合同到期后,因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建设,该村委会须收回这块土地,但被执行人买某拒不返还,导致城市规划建设不能顺利进行。某居民委员会诉至法院后,沁阳法院依法判决买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土地。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某居民委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沁阳法院立案执行后,为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充分利用执行手段,发挥本职职能作用,对被执行人买某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主动腾出东西,将该土地地返还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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