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申请执行庞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被告庞某于2015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同在北京工作生活。婚后无子女。为在北京买房事宜,二人产生分歧,并导致两家产生矛盾。2016年10月17日,被告庞某起诉与原告徐某离婚。2016年12月15日,沁阳法院作出(2016)豫0882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二人离婚。现原告徐某起诉离婚。
沁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庞某婚后共同在北京工作生活,经济压力较大,双方因为买房等事宜产生矛盾,加之未能正确处理,原被告先后提起离婚诉讼,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经本院主持调解已无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遂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豫0882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庞某离婚。二、原告徐某的嫁妆: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餐桌一套(含一个桌子、六个椅子)、鞋柜一个、茶几一个,归原告所有。三、原告徐某应当给付被告庞某电脑款7144元。四、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因涉及嫁妆返还,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申请人徐某的家人已将嫁妆拉走,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