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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受保护 拒不履行受处罚

  发布时间:2017-09-07 16:23:30


    崔某申请执行任某、李某民间借贷、保证全同纠纷案。2009年12月23日,由被告任某担保,原告崔某向被告李某出借40000元。当日,被告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被告任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借条载明以下内容:“今借到 崔某现金肆万元整,暂约定期限壹年,每月付利息1500元,11月、12月两个月,每月利息1000元,超期每月按1500元利息计算。利息含补偿出借人提前支取银行定期存款所损失的利息。借款人:李某 担保人:任某 2009年12月23日”。 2016年5月20日,沁阳法院作出(2016)豫088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崔某借款本金382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0年6月24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已支付的4000元应予扣除)。二、被告任某应就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迫于法律的威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10万元的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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